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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3号),对照“(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励建筑业企业重发展、稳增长、提质效,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结合我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在四川境内申报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筑业企业库。
2.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2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激励标准
1.获得100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2025年2、3季度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含20%)。
2.获得50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2025年2、3季度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含10%,不含20%)。
3.获得100 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20亿元至100 亿元(含20亿元,不含100亿元),2025年2、3季度 — 1 — 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5%以上(含25%)。
4.获得50万元财政激励。2024年度建筑业总产值20亿元至 100 亿元(含20亿元,不含100亿元),2025年2、3季度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含15%,不含25%)。
三、申报程序
1.2025 年 10 月30日前,企业按要求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资金申报书》。
2.县(市、区)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3.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核和现场抽查。
4.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符合激励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会同财政厅、统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激励。 |